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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常見問答集(Q&A)

Q1:境外資金等於境外所得嗎?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要課稅嗎? A1:境外資金並不一定等於境外所得,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只有屬「所得」 部分要課所得稅,其餘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之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之資金」及「收回存放境外財產」等資金運用因素匯回資金,非屬所得性質,無須課稅。

Q2:常見屬境外所得之態樣有哪些? A2:境外所得係指台商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之所得,常見態樣如下: (1)「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 (2) 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 (3)「處分」境外資產產生的所得。 上開所得分別在「獲配」、「取得」或「處分」年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 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或最低稅負。

Q3:境外所得的核課期間為幾年? A3: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 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故境外所得核課期間最長為7年,逾核 課期間之所得則無課稅問題。

營利事業部分 Q1:營利事業獲配境外公司盈餘,應如何課稅? A1:營利事業獲配境外公司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 ,其投資收益以境外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其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無基準日或基準日不明確者,為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依此,營利事業如有獲配境外公司的盈餘,原則上應於境外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的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倘無基準日或基準日不明確時,可於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的年度申報課稅。

Q2:台商在境外所繳納的國外所得稅,於申報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否可申報扣抵?如果可以,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A2:(1)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 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境外所得已繳納之國外所得稅,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投資收益)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可以提出相關證明,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 (2)應檢附文件如下: 扣抵已繳納之國外所得稅:① 應檢附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扣抵② 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已繳納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所得稅: A.應檢附大陸地區、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B.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應另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 託的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者的驗證文件。 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C.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D.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 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 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E.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Q3:應如何計算台商在境外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 A3: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之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 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直接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

Q4:台商若在多個國家均有來源所得時,應如何計算國外來源所得之可扣抵限 額? A4:台商若在多個國家均有來源所得時,應按全部國外所得核計其可扣抵之 數(財政部69年5月14日台財稅第33826號函規定)。

Q5:若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有簽訂租稅協定,應如何列報境外來源所得扣抵稅額? A5: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 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

Q6:境外實際繳納之稅款,換算匯率為何? A6:(1)以所得來源國貨幣繳納的所得稅,係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 新臺幣的金額。 (2)但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導致有補稅或退稅的情形時,應重 新計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金額: ①補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之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之匯率計算,併計前項原繳納之國外稅款。 ②退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之 所得稅,依原繳納國外稅款日之匯率重新計算。

個人部分 Q1: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應如何判斷該資金是否應負擔稅捐? A1:(1)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時,可依下列步驟分析有無海外所得課稅問題:

步驟一: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是否具有居住者身分?不具居住者身分者,海外所得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步驟二:匯回資金是否具所得性質?如屬非所得之資金,無課稅問題。 步驟三:海外所得是否在核課期間內(最長7年)?已逾核課期間之所得,無課稅問題。 步驟四:個人當年度海外所得<100萬元時,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步驟五:個人海外所得≧100萬元並計入基本所得額後,基本所得額≦670萬元(100年度至102年度為600萬元),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步驟六:基本所得額>670萬元時,(基本所得額-670萬元)×稅率20%=基本稅額,如果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時,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步驟七: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時,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Q2: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A2: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亦即包括非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均屬海外所得。

Q3:個人海外所得超過多少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多少要課徵 基本稅額? A3:(1)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 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Q4:個人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於扣抵基本稅額時,是否有限額? A4: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其限額 計算如下: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海外所 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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