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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1條上路-企業應留意申報資料新制

新公司法今天正式上路,經濟部要特別提醒企業界,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新法新增公司資訊申報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向集保公司所設置的電子資訊平台,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一成的主要股東資料。

法令規定: 1. 公司法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 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 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2.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3.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五條 前條資料,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向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資訊平臺為申報。 前項申報,得委託代理人一人為之

4.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六條 (a)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第四條所定之最新資料 (b)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 (c) 依前二項規定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後,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d)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 但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 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5.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不適用該條規定之公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 之公司。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 告之公司

6.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司向資訊平臺申報資料時,應 以電子方式為之,且應使用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別方式,並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 送電子文件。

■ 經濟部宣導資料 1.申報義務人:原則上是所有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2. 申報期間:每年一定要申報一次。有變動時須在15日內申報。 3. 申報資料: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之姓名、國籍及持股數等資料。 4. 主管機關會自建或指定機構建置簡易好操作的電子平台供企業申報。 5. 該資料不對外公開。 6. 如果未符合規定,不會立即處罰,會先通知改正。 7.申報平台:「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公司資訊申報平臺」 https://ctp.tdcc.com.tw/decl/mes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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