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105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二)
申報書限額規定
一、 第6頁 二、 第7頁 差旅費、加班費、保險費、伙食費:超限應轉列薪資所得,並辦理員工薪資所得扣繳 #稅務資訊

營利事業-105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一)
在「105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中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6、7頁),其依據來源如下,在限額內可節稅,但不符合規定或超過其規定,事後補稅及罰款反而損失更大。申報所得稅者應更注意此細節。 所得稅法第 100-2 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 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財政部88/08/13台財稅第881935783號函
第100條之2第5則附件
附件: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本法及附屬法規有關所得額計算之限制規定彙整表
壹、營利事業所得稅 加班費.保險費.伙食費並未在上述表格內 106年度公布之限額資料

綜合所得稅-105年度及106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等規定
在「105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中之規定,其依據來源如下,在限額內可節稅,但不符合規定或超過其規定,事後補稅及罰款反而損失更大。申報所得稅者應更注意此細節。 所得稅法第 100-2 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 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財政部88/08/13台財稅第881935783號函
第100條之2第5則附件
附件: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本法及附屬法規有關所得額計算之限制規定彙整表 貳、綜合所得稅 (編者註: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改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辦理。)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

僑外投資及大陸投資審理流程
一、 外資與陸資限制條件彙總 二、 外資申請與審理流程 (一) 申請單位 (二) 投資申請流程 三、 陸資申請與審理流程 (一) 陸資申請投資許可之受理單位 (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 (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設立在台分公司申請流程 #工商登記 #僑外大陸投資

僑外投資及大陸投資法條介紹
一、 相關法規 二、 外國人及陸資來台投資規定 I. 外國人投資條例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相比較 II. 法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216條第1 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第1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 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1項規定投資之事業,應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申報財務 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 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III 罰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1 條 違反第73條第1項規定從事投資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
營利企業如何節稅(二)
本文接續「營利企業如何節稅(一)」 五、 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六、 如何選用折舊方法以節省稅負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利益,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受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

營利企業如何節稅(一)
節稅是門學問,也是多數納稅人的心聲。然而納稅也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沒有納稅就沒有基礎建設,也不會有社會福利,幫助弱勢族群達成分配正義。然而,不該繳的稅也不該由納稅人承擔,這才是公平正義。所謂的節稅應該建立在合法基礎上,本文將介紹財政部認同的節稅選擇,內容來自財政部網站(104/5/3)。 營利企業如何節稅?以下選擇是企業在做租稅規劃時可供參考的。 一、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 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公司:公司(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與出資人(股東)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

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一、 境內報廢: *「查核準則」全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二、 境外報廢: 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 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

股東可扣抵稅額之介紹
以下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所得稅相關規定略為整理。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第66-3及 66-4條 補充說明: 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2 條
1.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繳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係指營利事業以其已繳納之暫繳稅款與扣繳稅款實際抵繳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金額及其結算申報自行繳納之稅額之總和。
2. 所稱繳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係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較其自行申報或前次核定應納稅額增加之稅額,其屬核定應補徵部分,以營利事業已繳納之金額為限。
3.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繳納中華民國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係指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就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包括營利事業自行申報繳納之應加徵稅額,以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較其自行申報或前次核定應加徵稅額增加之稅額,其屬核定應補徵部分,以營利事業已繳納之金額為限。 二、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3 條

房地合一稅之規定
由於房地合一稅相對複雜,特將相關法案區分個人及營利事業,整理如下。 房地合一稅之條件如下: 所得稅法4-4條: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14-4條)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符合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條件:
免稅條件(所得稅法4-5條)-不超過四百萬元: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