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個人理財規劃及理財工具
有人認為理財規劃是以錢賺錢,但筆者覺得理財規劃是生涯規劃的一部分,若沒有錢,何來理財?有錢就必須先有收入,而收入與人的工作生活有很大的關係,所以理財規劃與人的生涯規劃是無法分開的。 為何要理財?最重要的是財富的保存,避免非預期風險的發生導致無錢可用,在風險控管得宜時,才該考慮增加現金的目的,就是以錢賺錢,還有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節稅。對風險屬性較高者,可能考慮的是以賺錢為首要目標,但較保守的風險追求者,首要考量應該是財富的保存。 理財是對現金流量管理的統稱,其實就類似公司的財務管理一樣,只是較為簡略。理財最好是從出社會開始,但永遠不嫌晚。 理財規畫包含下列要素: 1. 現金流量的管理:可編製個人現金流量表及資產負債表
(a) 現金收入:個人工作收入(家族收入)、投資收入、遺產贈與、融資借款、非預期性收入(中獎等)…
(b) 現金支出:日常生活必需支出、投資支出(動產、不動產支出)、貸款支出、醫療支出、非預期性支出(例如意外)
(c) 動產與不動產:例如證券基金、定存、不動產等
(d) 負債:短期性借款、不動
企業診斷的工具及建議
一、 企業診斷之工具 1. 財務分析
財務報表係為事後之財務報表,但可據予判斷企業先前經營之成果,作為未來經營判斷之參考。 (a) 分析指標: 財務比例眾多,若要界定其定義,五力分析不失為一種有效而能涵蓋全部經營活動意義的計量分析方式,包含
收益力:例如營業毛利率、純益率、投資報酬率
安定力: 例如流動比率、負債比率、現金流量
活動力: 例如存貨週轉率、總資產週轉率、應收帳款週轉率
成長力: 例如營業成長率、總資產成長率
生產力: 例如每一員工營業額、總資本投資效率 (b) 分析層面:企業本身之比較(包含歷史資料與預算資料相比)、國內同業比較、國際競爭者比較 2. 內部控制制度: 由企業九大循環內控制度之內容,可發掘企業內控制度的問題,進而找尋可改善之空間,九大循環包含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薪工循環、生產循環、固定資產循環、融資循環、投資循環、研發循環、電腦資訊循環等;內部控制制度的細節層面包含各部門或各作業之作業辦法、作業系統之標準作業流程(S
企業診斷的介紹
企業診斷(business diagnosis)係指針對企業經營系統的全部或局部,進行客觀性的檢視、分析、評估,找出問題點,並據以研擬改進方案或建議,提供企業經理人參酌改進,以提升企業經營績效,並增加獲利及降低成本之機會。 一、 企業診斷的意義 1. 企業診斷需要透過經營分析為之
企業經營分析主要係根據企業營運所產生的各項數字資料(多來自於財務報表的內容)及各項作業流程,進行分析作業,俾探究企業潛在或既存的問題內涵;經營分析的重點在於企業經營之後的事後結果 (亦即某一特定時日所產生的資料數據),據以分析來發現企業現有的問題,做為未來經營的參考。 2. 企業營運為互動關係
藉由經營分析可整體瞭解該企業潛在或既存的各種症候與問題,然問題與症 候之間互相關聯,亦即諸多問題或症候可能皆來自於某個單一問題或症候,亦可能是某一項問題或症候係來自於諸多錯綜複雜的因素互相糾結之後而產生。
例如存貨控管不佳,其問題可能來自行銷部門對預期銷售量過度樂觀、或是採購部門採購流程有問題、或可能是工廠生產流程出問題、亦可能因倉儲存貨數量並未控管等。

遺產稅之介紹及節稅(二)
106-05-11,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遺贈稅由單一稅率改採三級累進稅率,自明(12)日起生效 106-04-25,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除了新修正稅率及課稅額外,其他規定及節稅方式沒有變動,以下為財政部之資料及節稅建議,提供參考,下列之例子其稅率仍採舊資料,只課10%。 肆、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

遺產稅之介紹及節稅(一)
106-05-11,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遺贈稅由單一稅率改採三級累進稅率,自明(12)日起生效 106-04-25,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除了新修正稅率及課稅額外,其他規定及節稅方式沒有變動,以下為財政部之資料及節稅建議,提供參考,下列之例子其稅率仍採舊資料,只課10%。 壹、遺產稅簡介
一、 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贈與稅之節稅
106-05-11,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遺贈稅由單一稅率改採三級累進稅率,自明(12)日起生效
106-04-25,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除了新修正稅率及課稅額外,其他規定及節稅方式沒有變動,以下為財政部之資料及節稅建議,提供參考,下列之例子其稅率仍採舊資料,只課10%。 壹、贈與稅簡介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
理財規劃介紹-團體保險
一、 團體保險稅負 l .營利事業支付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每月在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由營利事業所負擔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並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投保團體壽險所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均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但超過之部分,則應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列為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上開二千元以內之保險費,因被保險員工並未實際支付,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作為扣除額(財政部63 / 1 / 1 1台財稅第30220號函) ;至超過二千元以上之保費,員工可依據營利事業所製發自行負擔部份保險費證明明細表,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79 / 5 / 24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又由於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為求一致,政府公教人員投保公務人員保險,由服務機關補助之部份,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財政部65 / 8 / 23台財稅第35605號函)。由雇主
理財規劃介紹-人身保險
理財規劃就是財務規劃,不論公司或個人,在考量可控制性風險下,針對其財產、負債做最適當的規劃及運用,既要避免資金不足的流動性風險,又想追求較高報酬率的資產運用,且過程中希望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包含稅務的支出,希望能節稅等。 理財可運用工具包含投資、儲蓄、信託、保險、捐贈等,不論公司或個人,都須將資產、負債及支出等結合前面所提之工具,所以理財其實相對是複雜且專業,並非一言可蔽之。 先從保險開始介紹。保險本身涵蓋儲蓄、風險控管及投資等理財行為。 一、 保險介紹 所謂保險,係指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兩大範圍;財產保險係以財產為保險標的,人身保險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如發生危險引起損失,即給予一定金額為補償。 依要保人是否為自然人,可將保險分為個人保險及團體保險,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為個人保險; 要保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等,其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則為團體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人身保險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介紹(四)
六、 費用類之申報與查核 (十一) 權利金: (查準§ 87 )
1. 權利金之支出,其立有契約者,約定金額超超過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2. 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十二) 伙食費: (查準§ 88 )
1.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2.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4.01.01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
(十三) 稅捐(查準§90 )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之財產稅及依營業稅法第51、第52條追繳之營業稅,均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2.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介紹(三)
六、 費用類之申報與查核 (一) 薪資支出: (查準§ 71 )
1. 認定之要件:
(a) 公司、合作社職工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
(b) 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 業盈餘之分配、按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期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c) 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按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
(d) 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2. 加班費支出與綜合所得稅及勞基法之關係:
(a)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b) 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69.6.12台財稅第34657號函)
(c)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