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 租賃
新準則於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後開始之年度報導期間生效。已開始適用 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之企業,得提前適用 IFRS 16。 ■ 認列之豁免
一、 短期租賃;及
二、 低價值標的資產之租賃
1. 當承租人適用處理短期租賃,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就本準則之目的而言, 承租人應將該租賃視為一新租賃:
(a) 有租賃修改;或
(b) 租賃期間有任何變動(例如,承租人行使先前於決定租賃期間時所未包含之選擇權)。
2. 短期租賃之選擇適用,應按與使用權有關之標的資產類別進行。標的資產類別係企業於營運中具類似性質及用途之標的資產分組。低價值標的資產之租賃之選擇適用,得以個別租賃為基礎。 ■ 辨認租賃
1. 企業應於合約成立日評估該合約是否係 或包含)租賃,若合約轉讓對已辨認資產之使用之控制權一段時間以換得對價, 該合約係屬(或包含)租賃 2. 對於合約係屬(或包含)租賃者,企業應將合約中每一租賃組成部分作為單獨租賃,並與合約中之非租賃組成部分分別處理 ■ 承租人認列
金融工具定義之介紹
證期局正式宣布我國將於107年1⽉1⽇開始適⽤IFRS 9。目前國際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之規定並不相同,概略介紹如下。國際會計準則於權益工具項目並無成本選項。 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
一、 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二、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
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