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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職工福利、排班及結論(六)

(十三) 排班應注意事項

1. 國定假日應注意事項 本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遇有例假、休息日應予補休事後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另行協議排定,該補休日視為勞工之「國定假日」。

 舉例而言,如1月1日元旦適逢週日 (如為例假日),勞資雙方協商排定1月12日排定補休,1月12日則屬該名勞工之「元旦」

2. 一例一休之排班注意事項 休息日出勤係屬延長工時之情形,因此,仍須先行經工會同意, 如無工會之事業單位,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 如何排班? 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安排班別時,先行安排「例假日」,再安排 「休息日」,最後排定「國定假日」,同時以書面班表註記不同 符號,並請勞工確認,確保各種休假日期,避免日後混淆

3. 彈性上班可以領「休息日加班費」嗎? 許多企業在18號(周六)比照公家機關行事曆正常上班,另外選擇在27號彈性放假,對此勞動部表示,今天民間企業正常出勤是比照公家機關,為了讓228形成連假,利用「一日換一日」的概念來調整出勤,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讓上班日與非上班日對調,所以無法領休息日加班費。(18日為正常上班日,但27日為休息日)

4.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如何計給工資?

本部曽於82年7月5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5日(82)台勞動二字第35840號函意旨:

查「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經本會 82 年 06 月 04 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三九號函復在案。至於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如何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中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故伊橙假日工作,當日薪資仍應照付,而請病假時間薪資之計算,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病假半薪之規定辦理。

■ 依照勞動部在106年2月7日的「勞動條 2字第1050133150號」函釋,休息日算是有薪假,當天工資通常都已計算在月薪內,不論勞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都不影響該日工資,如果答應要加班、卻未能依約履行,當日已到工時段應先計算加班費,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標準扣減,例如請事假要全額扣除,請病假要扣一半。

■ 勞動部表示,根據之前國定假日同意出勤又請假函釋,若是國定假日同意上班,即使出勤一個小時也要算全天加班費,但勞工若下午請假,則依請假性質給薪,亦即若請病假則下午給一半加班費,若是請事假,則下午不給薪。此次休息日加班,雖然加班費標準提高,但為維持出勤請假一致規定,決定比照國定假日做法。

勞動部今天發布的「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新函釋指出,如果勞工已經同意在休息日加班,卻臨時因為個人因素無法到班,應告知雇主,勞雇雙方可以協商解除休息日出勤義務,否則勞工就應該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請假,例如事假、病假、喪假等。

46小時加班總數 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加班計算加班費或時數都是以4小時為單位,在每月46小時加班總數數中也要占掉4小時;不過,當勞工臨時要請假無法履行勞務,可依照實際加班時數計算,如果實際只上了2小時班,就計算2小時。

■ 設定兩個處理原則: 一、勞工同意2小時加班,也出勤2小時,以4小時計算加班費與加班時數。 二、勞工同意8小時加班,但有3小時請事病假,以8小時計算加班費在扣事病假時數的工資,加班時數以實際出勤5小時計入(非8小時)。

5.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要不要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 函釋明定,若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後,後因勞工個人因素未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如果休息日勞工未到工,或是到工後未依約定時數工作,則勞工未到班及請假時數,可不計入46小時加班上限計算。

6.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加班出勤未滿 8 小時仍需給 1 天(即 8 小時)工資 (a) 【國定假日加班】 出勤未滿 8 小時仍需給 1 天工資,超過正常工時 8 小時的部分比照平日加班費計算。 (b) 【例假日加班】 例假日加班違法,但若天災、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需加班,即使加班未 滿 8 小時仍須加發 1 天工資,另外需再給 1 天補假。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 8 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含特休假)

(十四) 職工薪津扣撥福利金 1. 法令依據 工薪津扣撥福利金之範圍,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議定其應扣內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123台78勞福一字第24614號函)。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資 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 一、 紅利。 二、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 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 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 十、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 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第三類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 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 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 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 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十五) 勞工工資清冊等必備資料 勞基法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1. 勞工名卡 勞基法第 7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3. 勞工工資清冊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4. 勞工出勤紀錄(門禁卡記錄可)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5. 勞工同意書 需勞工同意 (a) 領取加班費或補休(補休同意書):不可事先約定,由勞工加班後決定(勞動 2字第 0980011211 號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b) 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挪移(勞動部勞動二字第1030051386號函):徵得個別勞工同意,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該日為工作日,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86)台勞動二字第 028692 號函) (c) 無薪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6. 勞資會議記錄 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a) 勞基法30條及36條:變形工時2周/4周/8周 (b) 勞基法32條: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之時數及每月工時(加班) (c) 勞基法36&37條: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假日時數 (d) 勞基法49條:女性夜間工作時間

7. 工作規則 雇主於雇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及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動部106年1月12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13號)

(十六) 結論

薪資作業系統應計算之工資清冊中各類薪資所得中定義並不同,包含: (a) 加班費、病事假、未休特休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b) 所得扣繳稅款:所得稅法 I. 按月給付之薪資 i. 已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即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ii. 未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II. 非每月給付薪資(年終獎金等)及兼職所得 如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結婚、生育、教育之補助費及員工紅利等)及兼職所得

(c) 勞保、勞退投保工資 I. 固定收入:工資 II. 不固定收入:3個月平均工資 III. 勞保、勞退投保工資上限各不同 IV. 部份工時人員:指整月均在職者。以月薪計算投保薪資及保費 V.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整月在職者。以日薪計算投保薪資及保費(換算月薪之投保金額,再折算每一工作日之費用,乘以實際工作日) VI. 兼職人員可按部份工時人員或短期工作人員之方式投保

(d) 健保 I. 固定收入:工資,健保可以不包含加班費, 但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II. 不固定收入:3個月平均工資 III. 部分工時人員: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須投保健保 IV. 工時一周是低於12小時的,可不保健保,含兼職人員 V. 短期契約則可以不用保健保,例如工讀生

(e) 二代健保 1. 個人 I.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非全部所得稅代號「50」皆需列入 II. 兼職薪資所得

2.公司 薪資差額(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員工投保薪資總額);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定義為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稅格式代號50)全部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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