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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相關新聞稿

[新聞稿] 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發布日期:106-12-28 類  別:境外電商 詳細內容: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明確規範跨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財政部多次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之跨境電商研商後,將於近日發布相關規範及簡化措施。   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之報酬,經考量跨境電子商務型態及特性,該部研擬合宜及簡化可行之所得稅措施,自106年度起適用。擇要說明如下: 一、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僅須就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鑑於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類型,主要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爰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就電子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一)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三)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四)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依上開規定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歸屬我國課稅所得額: (一)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1、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收入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2、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不符上開1及2規定者,以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上開2及3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不符合1規定及非屬2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 課徵規定 (一)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上開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 1、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 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其代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收取全部價款,但實際僅收取平臺手續費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個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財政部提醒,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旨在明確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該部將賡續研議建置線上申報系統,便利外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報繳作業,以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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