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相關新聞稿
[新聞稿]
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發布日期:106-12-28
類 別:境外電商
詳細內容: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明確規範跨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財政部多次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之跨境電商研商後,將於近日發布相關規範及簡化措施。
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之報酬,經考量跨境電子商務型態及特性,該部研擬合宜及簡化可行之所得稅措施,自106年度起適用。擇要說明如下: 一、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僅須就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鑑於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類型,主要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爰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就電子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規定 二、 106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規定 三、 免申報所得稅標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 #稅務資訊
一百零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
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
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
合夥組織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稻米批發;農產品(花卉)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活體家畜)
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果菜)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家畜肉
品、家禽)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魚)批發市場承銷.....1%
(二)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買賣;國產菸酒批發;進口菸酒批發;金
(銀)條、金(銀)塊、金(銀)錠及金(銀)幣買賣;菸酒零
售;稻米零售;計程車客運.............................2%
(三)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