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職工福利、排班及結論(六)
(十三) 排班應注意事項 1. 國定假日應注意事項
本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遇有例假、休息日應予補休事後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另行協議排定,該補休日視為勞工之「國定假日」。 舉例而言,如1月1日元旦適逢週日 (如為例假日),勞資雙方協商排定1月12日排定補休,1月12日則屬該名勞工之「元旦」 2. 一例一休之排班注意事項
休息日出勤係屬延長工時之情形,因此,仍須先行經工會同意, 如無工會之事業單位,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如何排班? 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安排班別時,先行安排「例假日」,再安排 「休息日」,最後排定「國定假日」,同時以書面班表註記不同 符號,並請勞工確認,確保各種休假日期,避免日後混淆 3. 彈性上班可以領「休息日加班費」嗎?
許多企業在18號(周六)比照公家機關行事曆正常上班,另外選擇在27號彈性放假,對此勞動部表示,今天民間企業正常出勤是比照公家機關,為了讓228形成連假,利用「一日換一日」的概念來調整出勤,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讓上班日與非上班日對調,所以無法領休息日

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特休假及請假扣薪(五)
(十一) 特休假規定 1. 法律規定 (a)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b)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c)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 特休日若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優於勞基法) ■ 勞工特休假五軌並行 2017-06-17
勞動部昨(16)日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修16條條文,修改幅度是32年以來最大,特休假將採五軌並行,即曆年制、周

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部分工時及兼職人員加班費&勞健保(四)
(八) 部分工時、短期工作人員加班費、勞健保 1. 加班費 (a) 部分工時勞工之法定時薪,已內含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所以休息日與例假日不用再給本薪(不含國定假日)。 (b)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1例1休。每7日要有2日休息,第 6 日之出勤工資,就要用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來計算,且都是以4小時為1單位。 (c)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d) 部分工時勞工加班費計算
休息日與例假日本薪的1已內含,所以是直接計算不同的項目的加班費。而國定假日則是加倍給予。 (e) 部分工時勞工要給特休,依到職日期,以比例計給,例如若平均該員工每週工時20小時,剛好是全時員工40小時的一半,則特休天數就是給一半。但若是每週工作日數與其他員工相同,只是

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二代健保及勞退(三)
(六)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1.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個人: (a)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b)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更新日期:105-10-25 ■ 自由工作者已繳一般保險費,其工作收入還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明:
(一)自由工作者,若屬部分工時且符合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或每週工作滿 12 小時者,都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幫他投保,因為該薪資放進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後,就不必再用來計繳補充保險費。
(二)若因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第 2 類第 1 目的被保險人時,因為他的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已經算進健保投保金額,就不再用來計算扣取補充保險費。
(三) 自由工作者未以前述受僱者身分參加健保或於職業工會加保者,因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未計入投保金額,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2. 公司
(a) 公司補充保費=(每月支付薪資-員工投

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勞保及健保(二)
(四) 勞保費 1. 投保薪資的定義
(a)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
(b) 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c) 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2. 投保薪資調整
被保險人之平均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投保單位應於法定申報調整期限(每年2月及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其投保薪資調整,又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3. 勞保保費之計算
勞保保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勞工負擔比率 (a)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負擔比例。 (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b)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

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工資、 加班費及所得扣繳(一)
原本之薪資作業因不同主管機關,所得定義大不同,計算已很繁瑣,現加上一例一休讓加班費及特休等變得更加複雜,為因應一例一休政策之不足,解釋令及彈性規定反讓工資清冊之編列變成一大工程。未來若針對一例一休之修改,想必又要讓基層人員大忙一場。 以下概略介紹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之內容、規定及計算方式,因為內容不少,分幾個篇幅介紹。 一、 薪資作業系統法令規定 定義 主管單位 法令
勞保 勞保局 勞工保險條例
勞退 勞保局 勞工退休金條例
健保&二代健保 健保局 全民健康保險法
所得扣繳 財政部 所得稅法 二、 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相關內容 (一) 工資與非工資定義 1. 工資-勞基法
(a)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
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之法令規定及優點
一、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法令規定 (一) 符合下列條件者,必須要有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1. 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含)
2. 辦理本票保證或借款達3,000萬元以上(含):融資簽證
3.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額1億元以上
4.公開發行公司
5.學校法人&私立學校
6.醫療法人 法令依據如下
1.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資本額由主管訂之);經濟部90.12.12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
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4.證券交易法(聯合會計事務所2人)
5.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聯合會計事務所2人)
6.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 (二)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6月底前
法令依據: 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 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1.資產負債表2綜合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權益變動表)及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提請股東同意或
信託之介紹
一、 何謂信託 信託法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 處分,使受託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 受益人之利益 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財產權」 指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如債權、物 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 二、 信託目的之意義
信託目的乃委託人欲以信託達成之目的 也是信託行為意欲實現之具體內容 三、 信託目的之限制
1. 不得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
2. 不得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
3. 不得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受益人
4. 不得以詐害債權為目的 四、 信託財產之性質
1. 信託財產獨立性
(a) 不屬於受託人遺產 (信託 10)
(b) 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 (信託 11)
(c) 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信託 12)
(d) 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抵銷 (信託 13)
(e)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 24) 2.
使用牌照稅節稅介紹
一、免徵 (一)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
1.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的交通工具。
2.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3.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4.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的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5.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的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6.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7.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8.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