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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部分工時及兼職人員加班費&勞健保(四)

(八) 部分工時、短期工作人員加班費、勞健保

1. 加班費

(a) 部分工時勞工之法定時薪,已內含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所以休息日與例假日不用再給本薪(不含國定假日)。

(b)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1例1休。每7日要有2日休息,第 6 日之出勤工資,就要用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來計算,且都是以4小時為1單位。

(c)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d) 部分工時勞工加班費計算 休息日與例假日本薪的1已內含,所以是直接計算不同的項目的加班費。而國定假日則是加倍給予。

(e) 部分工時勞工要給特休,依到職日期,以比例計給,例如若平均該員工每週工時20小時,剛好是全時員工40小時的一半,則特休天數就是給一半。但若是每週工作日數與其他員工相同,只是每天工作時間較短時,也是要給予一樣的天數。

 資料來自: 1111職涯論壇-人資專區"『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發表 2016-12-27

2. 勞保-勞動部定義

(a)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3小時,時薪133元,月薪資總額為7,98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7,98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8,7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b)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c) 不管是部分工時轉全時工作,或是全時工作轉部分工時,都仍是勞工,年資併計且自受雇日起算。 (d)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屋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

(e) 請假 育嬰留職停薪、產假、安胎假等,都不能分割給假,因此都是依曆連續計算;生理假則是按天給假。 其他的病假、事假、婚喪假及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等,都是按照比例給假,舉例若每周實際工作時數20小時,則除以每周40小時,再乘以應給假日天數,再乘以8小時。

(九) 兼職人員勞健保

1. 勞保及勞退 (a) 加保勞保,提繳勞退 (b) 勞退提繳金額可以看公司和她大概約定的薪資是多少,若真不固定,就用平均三個月薪資計算。填寫加保表時須注意,備註「部分工時人員」,勞退的部分會根據填寫的金額自行調整成適當級距。而勞保則會自行調整成部分工時人員最低投保金額11,100。

2. 健保

(a)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b)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c)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d) 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四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三一一三三號函 (e) 若為短期契約則可以不用保健保,例如暑假工讀。

3. 申報方式 可按「部分工時人員」 、 「短期工作人員」兩種申報方式辦理: I. 部份工時人員:指整月均在職者。 II.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整月在職者。

(十) 不用投保勞健保之條件

一、 勞工局判定非雇佣關係,屬承攬關係(參考資料,非正式規定) 1. 不受公司規章約束 2. 不受公司指揮監督 3. 不受出勤打卡上班工時約定 (訂立合約之條件) 只可要求工作進度及品質

二、 顧問如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在公司實際工作且支領薪資,則應由公司申報加保。如與公司無僱傭關係,僅支領車馬費,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應即申報退保。

三、 承攬關係之認定(勞動部說明) (一)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於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承攬在當事人 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有關承攬關係之認定,除依上述原則外,仍應就民法債編中所提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危險負擔等加以分析認定。

(二)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 勞動契約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勞動契約為於一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方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活動,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只負完成一個或數個工作之責任。

(三)事業單位將工程部分工作,以代工不帶料方式交付自然人施工,勞動檢查機構應調查該自然人是否以提供勞務為主,及事業單位對該工程是否具統籌規劃、管理及指揮監督權限。調查事實及證據時,應就整體工程範圍之統籌規劃、管理及指揮監督權等層面認定之,且勞務給付部分,只要存在有部分從屬性,即可從寬認定為勞動契約。

(四)以計件為要件,且受管理、指揮、監督,訂定之勞動契約不視為承攬。

(五)自營作業者之認定,以管理、監督、指揮之有無決定之,如未能證明其不受管理、監督、指揮,一般以僱傭關係視為勞工。

(六)事業單位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七)移動式起重機「連人帶車」之租賃關係,如出租人除出租移動式起重機供租用人使用外,並指派操作人員完成租用人之一定工作(吊掛作業),則雖名為租賃,其間並非單純之起重機租賃關係,而係租賃兼具承攬關係。

(八)事業單位廠房、設備之檢修、保養及增添機器、設備之安裝工作,如僅以僱工方式從事者,不認定為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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