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介紹(二)
以下介紹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應注意事項,希望有所助益。 二、 會計原則:
(一) 收付實現制;例外:
1. 預付租金(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
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應列為遞延費用 2. 折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3. 廣告費(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3-1條)
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4. 職工退休金費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
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 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執行業務者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介紹
以下介紹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應注意事項,希望有所助益。 一、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
適用對象 1.所得稅法11條: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
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含美容醫學、藥局專營藥品調劑,瘦身美容為營利事業)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103.5.2修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2.其他所得: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非免稅之其他所得(非自力提供其專業勞務者)
(財政部960313台財稅字第09604028710號函) (69.4.15台財稅第33034號函)(92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簡介(三)
(十一) 投資性不動產
1.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但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母公司依其他法令辦理者,不在此限。 修正前條文: 無 2. 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 A.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第16號
第 十四 條 企業應選擇本公報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公允價值模式,或本公報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之成本模式作為其會計政策,並將所選定之政策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一、 公允價值模式
第 十六 條 企業對投資性不動產選擇公允價值模式者,於原始認列後,應按公允價值衡量所有投資性不動產,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除外。
第 十七 條 當承租人以營業租賃方式所持有之不動產權益,依第四條之規定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時,應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不適用本公報第十四條之會計政策選擇。
第 十八 條 投資性不動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簡介(二)
(七) 存貨
1. 存貨: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資產:(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4)
(1) 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製成品/商品)
(2) 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再製聘)
(3) 將於製造過程中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2. 淨變現價值:係指正常營業過程中,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尚需投入及完成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餘額。 3. 出售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於出售資產之增額成本,但不包括財務成本及所得稅費用。 4. 本公報適用於所有存貨,但下列情況除外: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2)
1.)建造合約產生之在建工程(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收入」)。
2. )金融工具(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3. )農業活動相關生物資產及收成點之農產品(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
「生物資產」)。 5. 存貨成本之原始衡量(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5& 19)
(a) 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
(b) 企業應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簡介(一)
(一) 公報制定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為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之簡易會計制度,明訂為各項會計項目之入帳方式,解釋法令所不足之細節性規範。
維持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一致之認列與衡量規定為基礎。
刪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中與非公開發行企業較不攸關之主題。(例如合併報表、保險合約…等)
新舊公報之差異不到2成,讓企業無痛轉換。
公報主題共22號,預計內容約150頁。(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共41號,約1,170頁;篇幅大為減少,可迅速上手。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頁數統計及準則大綱
號次 公報名稱 準則大綱 頁數 條數
1 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 財務報表表達編製之依據觀念架構
營業稅節稅方式(二)
營業稅該如何在合法之規定下,達到節稅之目的?以下為財政部建議之節稅方式,提供給想合法節稅者參考。 五、 避免錯誤受罰案例 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
( 一 )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稅額亦需申報。
◎ 案例: A 貿易公司於 100 年 3 月 20 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自 4 月份起使用統一發票,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 4 月份並未申購發票,公司會計張小姐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查詢電話及通知公文後,始自 100 年 5 月份起購買發票,而 5 、 6 月間公司因仍無營業情事,張小姐以為無銷售額自不須繳稅也不必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發現未申報之情事而被處罰滯怠報金。
◎ 所犯錯誤: A 貿易公司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之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 ( 二 )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營業稅節稅方式
營業稅該如何在合法之規定下,達到節稅之目的?以下為財政部建議之節稅方式,提供給想合法節稅者參考。 一、 課稅方式 (一) 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二) 課稅方式 現行營業稅課稅方式有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等兩種。 1.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大部分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少部分以銷售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
2.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以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營業人經營業別、營業型態不同及使用統一發票與否,其課稅方式及適用稅率均有所不同,可適用之優惠及減免規定亦有不同,常為營業人所疏忽,致發生違章受罰情事。 二、 隨時自我檢查,發現漏稅,儘速自動補報繳 營業人如一時疏忽計算錯誤或不了解稅法規定,致發生短漏報稅額情事者(包括虛報進項稅額或漏報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惟為鼓勵營業人自動發現並補繳所漏稅額,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二)
為應因國際會計準則(IFRS、IAS等)之修正,讓台灣會計規定能與國際會計銜接,政府對商業會計法及會計處理準則作了一些修正,讓中小企業有較一致性之會計法規遵循。以下簡略介紹其修正。 三、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重點
(一)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7次修正重點
本次係配合我國採用IFRSs進行修正,共計修正41 條,包含新增10條、刪除6條及修正25條 配合商業會計法修正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用語,調整準則之會計用語。
修訂會計項目之定義、認列及衡量之規範,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致為原則。
細部規範
商準第2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二) 資產負債表之表達 (三) 流動資產 (四) 非流動資產 (五) 放寬會計衡量方法
• 生物資產
— 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
— 但取得公允價值需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者,得以其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 商譽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
為應因國際會計準則(IFRS、IAS等)之修正,讓台灣會計規定能與國際會計銜接,政府對商業會計法及會計處理準則作了一些修正,讓中小企業有較一致性之會計法規遵循。以下簡略介紹其修正。 一、 企業適用之法規架構 二、 商業會計法修正內容 (一) 修正用語 (二)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 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已為歐盟與美國等世界各國使用,惟舊法中未明訂,爰於此次修正中增列,以資明確。
明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 「負債」及「權益」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 (第28-1條);
明定綜合損益表中「收益」及「費損」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第28-2條); (修正前:收入.費用)
增訂前述要素會計入帳之二項基本條件(第41-1條);
增訂會計入帳之種類方法(第41-2條)。 1.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定義(企業會計準則)
增訂第28-1條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
一、 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
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各項稅務之處理
自105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 稅額扣抵比率 (一) 營利事業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 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三) 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