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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之法令規定及優點

一、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法令規定

(一) 符合下列條件者,必須要有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1. 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含) 2. 辦理本票保證或借款達3,000萬元以上(含):融資簽證 3.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額1億元以上 4.公開發行公司 5.學校法人&私立學校 6.醫療法人

 法令依據如下 1.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資本額由主管訂之);經濟部90.12.12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 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4.證券交易法(聯合會計事務所2人) 5.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聯合會計事務所2人) 6.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

(二)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6月底前  法令依據: 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

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1.資產負債表2綜合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權益變動表)及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二、 會計師財務簽證優點

(一) 帳務透明,避免人為帳務錯誤、弊端及法律面未遵循之問題

(二) 透過財務查帳過程,同時審視企業之內控制度及會計制度,給予改善之建議

(三) 查帳時對企業進行之財務分析,給予企業經營管理之策略分析及經營改善之建議

(四) 財務簽證後,稅務簽證相對省時又省力,而稅務簽證之優點如下之介紹

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簽證 符合下列條件者,必須要有稅務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票券金融、融資性租賃、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除外)、期貨、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營利事業 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它法律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及非營業收入>5,000萬以上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購併法或其它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5.不屬上述,營業收入凈額與非營業收入>1億

 法令依據如下 所得稅法102條規定,一定範圍內之企業由財政部訂之;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 一般營利事業常用的申報方式有3種:

擴大書審申報、普通申報(一般申報)、以及簽證申報(稅務簽證)。所謂稅務簽證,就是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查準第2條)

四、 會計師稅務簽證帶來之優惠

(一) 藍色申報書之各項獎勵: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

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包括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限額之優惠規定、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規定及所得稅法第16條盈虧互抵之優惠規定。

(二) 交際應酬費用限額較高: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 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三) 前10年虧損扣除: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 條件: a.公司 b.會計帳簿完備 c.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 d.如期申報

(四) 暫繳稅額-試算當年之前半年所得,並按當年稅率(不適用按其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 條件: a.公司 b.會計帳簿完備 c.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 d.如期申報

(五) 未分配盈餘課稅(10%)-稅後純益減除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所得稅法第66~9條第2項 條件: 稅後純益為會計師查定數,且次一年度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六) 商品盤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 條件: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七) 商品報廢: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 條件: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八) 固定資產報廢:所得稅法第57條/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條件: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九) 書面查核認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4條 條件:稽徵機關就查核事項向會計師查詢或補具文件,書面查核代理申報案件若實施評鑑績優者,得免予抽查

(十)  會計師稅務簽證帶來之企業品質提升優點如下: 藉由會計師全面及國際化之規劃,避免稅負浪費 ■ 避免因複雜稅法導致法令誤解或未遵循之處罰損失 ■ 與國稅局專業之溝通,節省企業工作時間與避免人力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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