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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節稅介紹

一、免徵

(一)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 1.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的交通工具。 2.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3.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4.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的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5.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的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6.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7.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8.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 9.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 10.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11.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在此限。 ●上列各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並自核准免稅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核准日前一天),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 ●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車輛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二)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車輛申請免稅的條件及方式

1、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件為:◎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以上證件均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均為有效證件。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為:◎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 ◎車主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證件均為有效證件。

2.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設籍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4.身心障礙後續鑑定屆期,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5.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6.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原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嗣後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重新向地方稅稽徵機關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鄉、鎮、市、區公所垃圾車免稅鄉、鎮、市、區公所所有專供公共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垃圾車免稅,申辦免稅時,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及正、側面照片等,填妥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四)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為簡政便民,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五)守望相助巡守車免稅登記為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人民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之守望相助巡守車,可持行車執照(行車執照記載車輛種類為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應記載為特殊車種之社區巡邏車),並檢具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六)防救災車輛免稅登記為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或志願組織所有之防救災車輛,可持行車執照、正、側面照片、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社區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後,如有溢繳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款。●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車輛資料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提醒您,記得辦理過戶手續。車輛被竊遺失應辦理失竊註銷手續

二、減徵

(一)車輛遺失或被扣押,如有溢繳稅款尚可退稅車輛遺失,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已經遺失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的車輛,請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或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尚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如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

(二)受颱風地變影響,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機動車輛因受颱風地變影響,須修復始可使用,修復期間得申辦報停;如已毀損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並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並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三)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車輛,應速辦妥異動登記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辦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四)廢棄車輛清除處理廢棄的車輛,可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得自回收日起停徵,車輛回收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查詢回收商。

三、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一)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期仍未繳納時,將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二)欠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地方稅稽徵機關會持續實施車輛總檢查、安裝定點攝影設備,並運用警方違規舉發、路邊停車收費資料展開全面性查緝),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三)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的期間,以15日為限,並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的中位數,按日計算應納稅額。又臨時牌照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四)新購車輛未領牌繳稅,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的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合格,繳納領牌日起至當年期結束日止實際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後,再向監理機關請領使用牌照。又新購未領牌照之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五)買賣車輛請辦妥所有權移轉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買賣多不瞭解,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因為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無從知悉,常發生買主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而監理機關或地方稅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所以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至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六)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七)車輛過戶後辦理繳銷牌照手續致溢繳稅款准由新車主申請退稅車輛過戶後辦理報廢、報停或繳銷、註銷牌照手續,致溢繳使用牌照稅時,准由新車主檢具車輛異動登記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等相關文件,以其名義申辦退稅。

(八)通信地址如有異動,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同一車主所有車輛一併變更)如未居住戶籍地,非公司行號之車主,可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請至監理機關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並應檢附車主身分證、行照及印章,委託代辦者應提供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或可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代為轉送該申請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將依增設之地址寄送。

(九)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停車或臨時停車,應受處罰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8款規定裁處之案件,因係一行為同時違反2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十)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以免受罰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車輛已被註銷牌照,應依規定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未辦理前,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十一)轉帳代繳、代領各項稅款好處多使用「轉帳代繳、代領(直撥退稅)各項稅款」,金融機構或郵局會在稅款繳納期限的最後1天從指定的存款帳戶中扣款,轉帳扣款成功後再寄發轉帳繳納證明。納稅人免出門,不受風吹、日曬又雨淋,即可輕鬆繳納各項稅款或取得退稅款,不會因忘記繳稅而受罰;只要於稅款開徵前2個月至地方稅務局櫃臺或網路申請即可。

(十二)經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案件,如遇繳納困難者,得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機關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五)逾期繳納作業 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更新日期:105-05-30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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