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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規劃介紹-捐贈節稅

捐贈可以抵稅之法令規定如下:

一、 所得稅 1. 個人 列舉扣除額 (a)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b)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2. 企業 費用列支之限額 (a) 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捐贈、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之 3 之捐贈、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核實認定。

(b) 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註: 符合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之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

(c)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

(d) 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e) 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以不超過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限。

二、 遺產稅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 不計入遺產總額 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a)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b)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c)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三、 贈與稅 不計入贈與總額 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a) 直系血親卑親屬。 (b) 父母。 (c) 兄弟姊妹。 (d) 祖父母。 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5.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6.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信託財產細節相關稅賦另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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