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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評價-評價準則公報

會計師對企業之評價,必須依據評價準則委員會所訂定評價準則公報執行。以下概略介紹評價方法

一、 評價準則公報訂定之目的與架構(評價準則公報第一號:評價準則總綱) 評價係指評估評價標的之價值,該評估須經嚴謹之專業判斷並遵守職業道德。隨著經濟持續發展,企業及個人因進行買賣或融資交易、稅務規劃、財務報導、內部管理與訴訟等,對評價之需求日益殷切。公正合理之評價,有助於交易之進行、風險之降低及市場秩序之維持,進而活絡經濟。 評價須基於嚴謹之準則,因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30 日成立評價準則委員會,負責訂定評價準則公報及推動評價相關研究。 評價準則委員會訂定評價準則公報之目的,在規範及提升評價之品質,俾使評價結果能允當反映評價標的之經濟價值。該等公報分為準則與指引兩個層級。準則層級係規範與評價相關之重大項目,包括總綱、道德準則、報告準則、流程準則及工作底稿準則等;指引層級則規範實務應用。企業外部評價人員執行評價 工作時應遵守準則及指引之規範,惟企業內部評價人員亦得參考。

二、 評價報告摘要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彙總說明,並應由評價人員及其所隸屬之評價機構簽章: (評價準則公報第三號: 評價報告準則第14條) 1.報告收受者及評價標的之性質。 2.評價目的。 3.評價報告之類型。 4.價值標準。 5.價值前提。 6.評價基準日。 7.評價之假設及限制條件。 8.評價方法及評價執行流程。 9.價值結論。 10.評價報告日。

三、 評估價值方法(評價準則公報第四號: 評價流程準則第15~30條) (一) 針對個別資產或負債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包括下列三種:

1. 市場法。 市場法係以可類比標的之交易價格為依據,考量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間之差異,以適當之乘數估算評價標的之價值。市場法之常用評價特定方法包括:

(a) 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參考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企業,其股票於活絡市場交易之成交價格、該等價格所隱含之價值乘數及相關交易資訊,以決定評價標的之價值。此一評價特定方法通常適用於企業或業務之評價。 (b) 可類比交易法:參考相同或相似資產之成交價格、該等價格所隱含之價值乘數及相關交易資訊,以決定評價標的之價值。此一評價特定方法通常適用於企業、業務、個別資產或個別負債之評價。

2.收益法。 收益法係以評價標的所創造之未來利益流量為評估基礎,透過資本化或折現過程,將未來利益流量轉換為評價標的之價值。 評價人員採用收益法時應定義利益流量,並採用與該利益流量相對應之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3. 成本法。 成本法係以取得或製作與評價標的類似或相同之資產所需成本為依據,以評估單一資產價值。成本法下常用之評價特定方法包括: (a) 重置成本法:係指評估重新取得與評價標的效用相近之資產之成本。 (b) 重製成本法:係指評估重新製作與評價標的完全相同之資產之成本。

(二) 針對企業或業務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包括下列三種:

1. 市場法 如上

2. 收益法。 如上

3.資產法。

(a) 資產法係經由評估評價標的涵蓋之個別資產及個別負債之總價值,以反映企業或業務之整體價值。 資產法係於繼續經營前提下推估重新組成或取得評價標的所需之對價。惟如評價標的不以繼續經營或使用為前提,則應評估企業或業務之整體清算價值。 採用資產法評估時,應以評價標的之資產負債表為基礎,並考量表外資產及表外負債,以評估企業或業務之整體價值。

(b) 評價人員採用資產法評價時,單獨資產(或資產群組)、單獨負債(或負債群組)或資產及負債群組應分別視為個別評價標的,並就該個別評價標的之性質適當採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評價。

四、 企業合併所取得之無形資產評價(評價準則公報第六號: 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

1. 評價人員執行因企業合併所取得之無形資產評價時,應先評估被收購企業之公平價值,包括評估被收購企業之未來利益流量,及採用足以充分反映該利益流量風險之折現率。 評價人員於評估公平價值時,應優先採用收益法, 若以其他評價方法評估時,亦應同時採用收益法。

2. 評價人員執行因企業合併所取得之無形資產評價時,應比較下列二者: (a) 採用收益法評估之被收購企業價值。 (b) 收購價格。 I. 當前項第一款之價值與第二款之收購價格相當時,計算該價值所使用之財務預測及折現率,始得作為評估個別可辨認無形資產之參考基礎。 II. 當該價值與收購價格就金額或相對比率顯著不相當時,應考量是否存有下列情況: i. 評估被收購企業之價值時,所採用之財務預測不合理。 ii. 評估被收購企業之價值時,所採用之折現率不合理。 iii. 買方以過低價格收購,致收購價格較正常水準低。 iv. 買方以過高價格收購,致收購價格較正常水準高。 v. 收購價格反映該收購之特定綜效。 vi. 該收購非屬正常交易。 在上述情況下,評價人員採用未來利益流量及折現作為無形資產評價之假設參數基礎前,應決定是否進行必要之調整。

3. 評價人員執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規定資產減損測試之評價時,評價標的應依所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辨認。

五、 無形資產之評價方法(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 無形資產之評價) 評價人員評價無形資產時,常用之評價特定方法包括:

1. 收益法下之超額盈餘法、增額收益法及權利金節省法。 (a) 超額盈餘法係排除可歸屬於貢獻性資產之利益流量後,計算可歸屬於標的無形資產之利益流量並將其折現,以決定標的無形資產之價值。超額盈餘法通常適用於客戶合約、客戶關係、技術或進行中之研究及發展計畫之評價。 (b) 增額收益法係比較企業使用與未使用標的無形資產所賺取之未來利益流量,以計算使用該無形資產所產生之預估增額利益流量並將其折現,以決定標的無形資產之價值。 (c) 權利金節省法係經由估計因擁有標的無形資產而無須支付之權利金並將其折現,以決定標的無形資產之價值。

2. 市場法下之可類比交易法。 可類比交易法為市場法下之評價特定方法,係參考相同或相似資產之成交價格、該等價格所隱含之價值乘數及相關交易資訊,以決定標的資產之價值。評價人員採用可類比交易法評價無形資產時,應特別注意可類比交易之相關特性,以決定該等交易價格參考之適當性。

3. 成本法下之重置成本法及重製成本法。 成本法主要用於評價不具可辨認利益流量之無形資產。該等無形資產通常係由企業內部產生並用於企業內部,例如管理資訊系統、企業網站及人力團 隊。 若無形資產之評價得採用市場法或收益法時,不得以成本法為唯一評價方法。

4. 評價人員於必要時應考量是否可採用其他適當方法評價無形資產,例如實質選擇權評價模式

六、 機器設備之評價(評價準則公報第十號: 機器設備之評價) 機器設備評價之主要評價方法包括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

七、 金融工具之評價(評價準則公報第十二號: 金融工具之評價) 金融市場使用之評價方法大部分係以評價準則公報第四號「評價流程準則」所述之市場法、收益法及成本法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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