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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辦理決算書表申報之介紹-商業會計法及公司法

依據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商業於每年6月底前需完成決算,並編列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書表,經過股東承認。商業決算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後,不要忘記6月底前之財務報表之決算。

以下為商業決算之介紹:

一、 商業辦理決算的目的: 是要讓商業投資人確實了解商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對公司來說,完成決算程序,就是解除公司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本年度會計事務處理上的責任,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的部分,還是要負起責任。

二、 所有以營利為目的,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設立登記的商業,都需要辦理決算。(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65條、第68條)

 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所有依據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組織均需辦理決算程序。

例外: 商業會計法82條: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三、 決算書表,是指商業每會計年度終了所編製且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的下列報表: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3.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這一項適用在公司組織,公司法第228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決算書表,應依據公司法第230條規定,提請股東常會承認;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送承認決算書表之股東會議事錄(若經濟部通知申報)

有限公司之決算書表,應依據公司法第110條規定,分送股東承認。有限公司應檢送股東承認決算書表之股東同意書(若經濟部通知申報)

四、 決算書表不須主動向經濟部申報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4項及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應該將決算書表備置在公司,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查核或命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因此公司如果沒有收到經濟部通知申報的公文,決算書表僅須備置於公司,不須主動向經濟部申報。

五、 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第5條:前項決算書表之查核或限期申報,除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分別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外,由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業務,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

六、 主管機關通知公司限期申報決算書表,法律規定為何?不申報決算書表,有什麼處罰定? 依公司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經通知申報,不申報決算書表者,依公司法第20條第5項規定,全體董事各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

七、 如期辦理決算(商業會計法第65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 二個半月------隔年5月15日(資料來源:經濟部「新修正商業會計法令解析及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2015年11月)

八、 公司財務報表需請請會計師簽證之條件 公司在會計年度終了日的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係指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者,公司的財務報表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前,應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雖然整年度沒有營業處於停業狀態、或整年都沒有收入,公司財務報表還是要請會計師簽證,並無除外規定。(公司法第20條)

九、 決算書表沒有簽章,有什麼處罰? 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未經公司、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9條第4款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可處新臺幣1-5萬罰鍰。

十、 外國公司應否編製決算書表? 依公司法第377條準用同法第2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於年度結束後所應編製之報表,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其營業資金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者,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

十一、 決算之法定程序

1. 會計結帳,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商業會計法第65條)

2. 董事會編造表冊,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228條/商業會計法第28條)

3. 監察人審查,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 股東會(公司法第228條/公司法第219條)

4. 會計表冊之備置與查閱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 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公司法第229條)

十二、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常見違規樣態

1. 公司不申報決算書表,或未於通知期限內申報決算書表 (公司法20-4)全體董事,各處2-5萬罰鍰 2. 公司實收資本額已達3千萬以上公司,其財務報表卻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20-2) 全體董事,各處1-5萬罰鍰 3. 公司財務報表,未經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 (公司法20-1) 全體董事,各處1-5萬罰鍰 4. 公司未召開股東常會或未於6月底前召集股東常會 (公司法170-2)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5萬罰鍰 5. 公司決算書表未經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商會法66&79)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處1-5萬罰鍰 6. 公司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未即宣告破產(公開發行公司已重整者除外) (公司法211-2)代表公司之董事,處2-10萬罰鍰 7.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未備置於本公司 (公司法210-3)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5萬罰鍰 8. 公司達100萬元之支出,以現金支付,未使用匯票等金融支付工具 (商會法9&78)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9. 公司之會計事項,未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商會法14&78)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10. 公司會計事項未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已超過2個月 (商會法34&78)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11. 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公司法10) 命令解散 12. 公司決算書表未備置於本公司 (商會法69&78)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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