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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之介紹及節稅(一)

106-05-11,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遺贈稅由單一稅率改採三級累進稅率,自明(12)日起生效

106-04-25,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除了新修正稅率及課稅額外,其他規定及節稅方式沒有變動,以下為財政部之資料及節稅建議,提供參考,下列之例子其稅率仍採舊資料,只課10%。

壹、遺產稅簡介 一、 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 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四、 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三) 應納遺產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五、 遺產稅稅率表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10% (106/5/12 修正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 遺產稅部分,條文修訂為將遺產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遺產淨額,在5千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15%;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的20%。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 89 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 50 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遺產稅免稅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200 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更新日期:105/03/15

貳、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內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更新日期:105/03/15

參、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103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03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計算如下: (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12,000,000元 3、扣除額:1,730,000元 包括:親屬扣除額:500,000元(長男1人) 喪葬費:1,230,000元 4、課稅遺產淨額:32,370,000元(46,100,000-12,000,000-1,730,000=32,370,000元) 5、稅率10% 6、應納遺產稅額:3,237,000元(32,370,000×10%=3,237,000元)

(二)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繼承時: 1、扣除額提高為14,3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計2,000,000元(子女4人) 殘障特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2、課稅遺產淨額:19,760,000元(46,100,000-12,000,000-14,340,000=19,76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1,976,000元(19,760,000×10%=1,976,000)

(三)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1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1,261,000元遺產稅。(3,237,000-1,976,000=1,261,000元)

二、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126萬1,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三、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二) 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三) 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條之1 。 更新日期:105/03/15

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賦稅署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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