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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之節稅

106-05-11,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遺贈稅由單一稅率改採三級累進稅率,自明(12)日起生效 106-04-25,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除了新修正稅率及課稅額外,其他規定及節稅方式沒有變動,以下為財政部之資料及節稅建議,提供參考,下列之例子其稅率仍採舊資料,只課10%。

壹、贈與稅簡介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 行蹤不明者。 (二)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三)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一)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二) 課稅贈與淨額 =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三) 應納贈與稅額 = 課稅贈與淨額 ×10 ﹪ (106/5/12 修正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 贈與稅部分,修法條文明訂,將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贈與日在98年1月23日(含)以後贈與稅,適用單一稅率10%: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10% (106/5/12 修正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 贈與稅部分,修法條文明訂,將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一、免稅額。」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贈與日期自95年1月1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

三、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98年1月23日起免稅額為220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更新日期:105/03/15

貳、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內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更新日期:105/03/15

參、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例五 :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98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103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 遺產總額:126,000,000元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二) 免稅額:12,000,000元 (三) 扣除額:8,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 應納遺產稅額:10,584,000元 ((126,000,000-12,000,000-8,160,000)×10%=10,584,000元)

二、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8年2月4日)贈與太太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3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103年2月4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98年2月4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103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50,000,000元 (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12,000,000元 3.扣除額:8,16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2,984,000元 ((50,000,000-12,000,000-8,160,000)×10%=2,984,000元)

三、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

五、法令依據: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及第14條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 2.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5/03/15

肆、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例六: 例五王君於98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99年12月31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00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103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王君於98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98年至102年5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1,1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王君之贈與稅 98年至102年每年贈與22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99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99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王君98年至102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王君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1,400,000元 王君98年至102年共贈與子女1,3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遺產總額本應減少1,300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440萬元(101年至102年每年贈與22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二、(二),減少86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8,600,000=41,400,000元 免稅額:12,000,000元 扣除額:8,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遺產淨額:21,240,000元 稅率:10%。 應納遺產稅額:2,124,000元

(三) 王太太的贈與稅 王太太98年至102年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計贈與1,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二、故由例五、例六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移轉時所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

三、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更新日期:104/03/13

伍、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 例七: 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

二、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稅率6%)。

三、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四、103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贈與稅 贈與總額:5,800,000元 免稅額:2,200,000元 贈與淨額:3,600,000元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為360,000元 (二)土地增值稅:假設為1,920,000元 (三)契稅:假設為60,000元

五、若同年度由其子繼承,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6,300,000元 (二)免稅額:12,000,000元 (三)扣除額:7,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遺產淨額:0元(6,300,000-12,000,000-7,160,000=-12,860,000元) (五)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六、本案劉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2,340,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七、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八、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陸、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 例八: 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103年2月18日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一、由受贈人(陳君之子)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000,000-2,200,000-350,000)×10%=245,000元

二、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一)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 (二)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350,000-2,200,000-350,000)×10%=280,000元)

三、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3萬5,000元。

四、本案陳君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確由其子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五、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更新日期:105/03/15

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賦稅署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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