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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方式

營業稅該如何在合法之規定下,達到節稅之目的?以下為財政部建議之節稅方式,提供給想合法節稅者參考。

一、 課稅方式

(一) 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二) 課稅方式

現行營業稅課稅方式有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等兩種。

1.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大部分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少部分以銷售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 2.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以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營業人經營業別、營業型態不同及使用統一發票與否,其課稅方式及適用稅率均有所不同,可適用之優惠及減免規定亦有不同,常為營業人所疏忽,致發生違章受罰情事。

二、 隨時自我檢查,發現漏稅,儘速自動補報繳

營業人如一時疏忽計算錯誤或不了解稅法規定,致發生短漏報稅額情事者(包括虛報進項稅額或漏報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惟為鼓勵營業人自動發現並補繳所漏稅額,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2.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惟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短漏報稅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索取「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填寫補繳金額,經金融機關收款蓋章後,檢附申請書、申報書及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3. 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如經查明其自短漏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當期至補報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均大於或等於所漏報之營業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應補繳之稅款,並免加計利息。又營業人應補報並補繳之稅額如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及利息應先向公庫繳納後並補報,否則該差額部分,仍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三、 節稅規劃

(一) 充分索取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以外,可依法申報扣抵。

1. 採自動報繳營業人 :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2) 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3)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如未能充分取得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除將自行吸收該進項稅款外,且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 . 採查定課徵營業人 : 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之 5 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減輕營業稅負擔。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前項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二)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改採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之營業人,係按其銷售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並不能扣抵或退還。但上述營業人如兼營倉庫、保管箱、機器出租、發行信用卡及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與其他行業營業人之銷售收入性質相同,是以是類營業人得就此部分銷售收入申請改依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以享受進項稅額扣抵 銷項稅額之權利。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計稅方式。

( 三 ) 放棄免稅。 依稅法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則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及市場競爭力將發生變化,是以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就其本身之營運情形,考慮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 四 ) 申請退稅。

1.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1)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2. 外銷比率較高之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採一般計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原則上係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者,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資金週轉能力。

四、 營業稅減免規定

(一) 零稅率: 所謂「零稅率」,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則可以申請退還。

1 、適用範圍:銷售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1)外銷貨物。 (2)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2、應具備文件: (1)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之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5)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6)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7)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10)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二)免稅: 所謂「免稅」,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較常發生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如下 ,未列舉者如有疑義請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1、出售之土地。    2、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3、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與廣播電台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4、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5、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6、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7、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8、依營業稅法規定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9、 肥料、 農業 、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10、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進口貨物免稅:  

1、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2)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徵營業稅。 (3)本國之古物。  

2、為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營業人自國外進口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9.5.16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

(四)文化藝術事業減免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舉辦文化藝術事業獎助條例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於活動開始之1個月前檢附有關文件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後,於活動前檢附認可之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五)離島地區免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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