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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

為應因國際會計準則(IFRS、IAS等)之修正,讓台灣會計規定能與國際會計銜接,政府對商業會計法及會計處理準則作了一些修正,讓中小企業有較一致性之會計法規遵循。以下簡略介紹其修正。

一、 企業適用之法規架構

二、 商業會計法修正內容

(一) 修正用語

(二)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

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已為歐盟與美國等世界各國使用,惟舊法中未明訂,爰於此次修正中增列,以資明確。  明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 「負債」及「權益」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 (第28-1條);  明定綜合損益表中「收益」及「費損」等基本要素定義解釋(第28-2條); (修正前:收入.費用)  增訂前述要素會計入帳之二項基本條件(第41-1條);  增訂會計入帳之種類方法(第41-2條)。

1.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定義(企業會計準則) 增訂第28-1條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 一、 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企準第1號公報:§53~ 54) 二、 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企準第1號公報:§55) 三、 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定義

2. 增訂第28-2條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 一、 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企準第1號公報:§56) 二、 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企準第1號公報:§57~ 58)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條件

3. 增訂第41-1條 資產((企準第1號公報:§30~ 35)、負債(企準第1號公報:§36~ 40)、權益(企準第1號公報:§41)、收益(企準第1號公報:§45)及費損(企準第1號公報:§46),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 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企準第1號公報:§47~ 49) 二、 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4. 增訂第41-2條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企準第1號公報:§60~ 62)

(三) 簡化會計項目

讓不同規模大小的企業,皆可視實際需要,依其交易複雜程度,增減其會計項目,更具彈性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舊法條文: 第二十七條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 一、 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 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二、 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三、 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 四、 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五、 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六、 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七、 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八、 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四) 簡化財務報表內容 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 「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修正為「權益變動表」

(五) 刪除不必要之細部規範

俾使法律修正更具效率並富有彈性,刪除細節性規範,以利企業適用會計制度時,能配合經濟環境與時俱進。 會計項目細部規範 :

1. 資產交換(第42條) 2. 存貨成本計算方式(第43條) : 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3.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第44條) 4. 備抵呆帳不足沖轉 (第45條) 5. 折舊方法計算(第47條): 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 6. 無形資產攤銷與減損及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第50條) 7. 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第59條) 國際會計準則傾向以現時價值衡量,而放棄歷史成本的概念 本次修法刪除存貨.有價證券投資.無形資產以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之規劃

(六) 寬限期

1. 將商業之決算,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給予企業充裕的時間變製報表。 2. 本條規定具有罰則,新法寬限辦理期限,給予更多之準備時間,降低企業違法之可能,屬中小企業之利多。

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翌年5月15日)

*舊法條文(第六十五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翌年4月15日)

(七)簡化各項會計入帳細節性規定(計18條條文)

• 本次商會法修法係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且簡化過時及不必要之規範,並放寬決算期限 ,有助減少企業會計成本,降低違法風險, 並對企業經營及提升競爭力有相當之助益。

*本資料來自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準則公報、經濟部課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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