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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節稅(一)

節稅是門學問,也是多數納稅人的心聲。然而納稅也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沒有納稅就沒有基礎建設,也不會有社會福利,幫助弱勢族群達成分配正義。然而,不該繳的稅也不該由納稅人承擔,這才是公平正義。所謂的節稅應該建立在合法基礎上,本文將介紹財政部認同的節稅選擇,內容來自財政部網站。

個人如何節稅?以下選擇是個人在做租稅規劃時可供參考的。

壹、 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35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7,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5,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一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受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於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時,始有節稅實益。

(一) 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8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85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已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 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學院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三) 子女在年度中屆滿20歲應如何申報? 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義務人應依該子女所得的高低及其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四) 對岸親屬怎麼申報 1.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其適用條件與列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免稅額相同。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a) 配偶: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 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地區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大陸地區配偶即使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減除免稅額。 (b) 未成年子女: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 (c) 兄弟姊妹: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必須未滿20歲,或是年滿20歲,但須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所謂無謀生能力,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2.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 居民身分證影本。 (b) 親屬關係及存活文件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c) 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d)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e)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以上「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3.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五) 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亦可列報扶養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其扶養者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 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 家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規定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六、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20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年度中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貳、 所得申報之節稅 一、 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A. 財產交易所得: 1.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 (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如係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成本以受贈或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屬房屋部分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5年度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會以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臺北市為7千萬元以上、新北市為6千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如僅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將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稽徵機關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以105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5%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2.個人利用銀行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之交易損益: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其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B. 執行業務所得: 1.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或醫療院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2. 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C.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1.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2.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

D.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辦理結算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E. 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二、 領固定薪水有節稅的空間嗎?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月在2,400元以下,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三)加班費免稅所得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四)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戶的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例如子女年滿20歲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最好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拿來好好試算一下,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

三、 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一)什麼是利息所得? 1. 應稅申報: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另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27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2. 免列入申報: 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 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2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如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

四、 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掌握下列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一) 持有緩課記名股票者可善選課稅時點: 持有緩課記名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才申報為移轉年度的所得課稅。不過,在個人財富、所得係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若取得股票年度本來就適用較低之所得稅率,或是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連同利息仍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內,在稅負相對較低或不影響實際稅負情形下,或許可以考慮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如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照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註記的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若未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 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

(a) 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 (b) 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 (c) 若是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三) 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所得之計算: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自104年1月1日起,居住者個人股東分配到的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抵減綜合所得稅,請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數額申報)。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請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五、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1.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 2. 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而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3. 納稅義務人在105年度,不論是專業或客串性質,取得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全額免稅優惠;如有超出部分,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或按75%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外,其餘得就超過部分按30%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4. 「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105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每人128,000元,但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128,000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認清「講演」與「授課」鐘點費之所得類別、適用不同免稅及扣除規定,正確申報,節稅自然有道。

六、 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一) 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核實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二)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並已辦理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三)押金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5年度以利率1.2%計算)。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的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的所得申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可在上開租賃收入範圍內減除已申報的押金運用所產生的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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