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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企業如何節稅(一)

節稅是門學問,也是多數納稅人的心聲。然而納稅也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沒有納稅就沒有基礎建設,也不會有社會福利,幫助弱勢族群達成分配正義。然而,不該繳的稅也不該由納稅人承擔,這才是公平正義。所謂的節稅應該建立在合法基礎上,本文將介紹財政部認同的節稅選擇,內容來自財政部網站(104/5/3)。

營利企業如何節稅?以下選擇是企業在做租稅規劃時可供參考的。

一、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 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公司:公司(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與出資人(股東)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

二、 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好處

為獎勵營利事業誠實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享受下列各種優待: (一)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者,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適用盈虧互抵)。 (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且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有虧損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於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之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以符實際營業狀況,避免溢繳或提前繳稅之情形。

營利事業想獲得上述之優待,不要忘了必要之申請手續。也就是說,存續經營中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6個月內,新設立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國稅局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使用藍色申報書資格,且必須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才可享受前述優惠。

三、 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

四、 如何選用適當存貨計價方法

存貨的計價方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範下,計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零售價法等,不同存貨計價方法影響企業之損益相當大 因進價呈逐漸上漲趨勢,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較為不利。反之, 在物價平穩或逐漸下降之趨勢,則採先進先出法較有利,因先進貨先銷貨,且其成本較高,減少銷貨毛利,可獲存貨節稅效果。但營利事業應注意的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重選用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採用,以增進報表之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現行已刪除存貨估價之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惟為避免營利事業藉變更存貨估價方法操縱損益,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將對此類案件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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