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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的介紹

一例一休上路後因規定複雜,資訊略為混亂.特將勞動部公告之資料整理如下,希望對一般大眾有所幫助

一、 修法前後單周規定之比較:

二、 修法前後加班費之計算比較:

 從勞動部資料而言,目前加班費之計算有所不同,應區分工作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日、例假日,算法各有不同;應注意例假日唯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加班(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且需補休一天。「休息日」加班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超過 4 小時未滿 8 小時則以 8 小時計,而超過 8 小時在 12 小時以內,則以 12 小時計。

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其加班費之計算應再加1倍,因為月薪僅含8小時工資,必需先給付每小時工資,再加上加班費

三、 修法後彈性工時比較

依據一般工時與彈性工時,例假與休假的調配也有明確的規範(勞基法第 30 條分項):

一般單週規定: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1 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2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八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8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四週彈性工時: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彈性工作時間(勞基法30條&30-1條&32條)

  • 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請參考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得採行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有哪些?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採行2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有哪些? ,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得採行8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有哪些?

  •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4/

  •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3/

  •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2/

----2週彈性工時:適用勞基法規定之行業; 4週彈性工時:特別行業規定例如:銀行業; 8週彈性工時:特別行業規定,例如:營造業

四、 休息日需計入加班46小時上限

勞動部說明: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加班8小時內免計入46 小時上限: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五、 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

勞動部說明: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六、 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 上述資料來自”勞動部”及”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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