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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注意事項

每年一月底前需完成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本文提醒相關作業人員扣繳應注意事項,避免因任何遺漏事後被罰。105年度扣繳憑單申報因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106年2月6日止(原為每年1月31日止);填發扣繳憑單期間至106年2月15日止(原為每年2月10日止),網路申報期限截止期間,於申報截止日的午夜12時前。

扣繳申報對象主要為下列兩大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 扣繳日期: 給付日次月10日前 2. 申報日期: 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3. 填發寄送: 每年2/10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4. 扣繳稅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 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 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 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 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 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 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 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 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 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本 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 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 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 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 扣繳日期: 給付之日起10天內(給付日起算) 2. 申報日期: 給付之日起10天內(給付日起算) 3. 填發寄送: 給付之日起10天內(給付日起算) 4. 扣繳稅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 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 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 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 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 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 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 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 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 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 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 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 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4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申報方式:人工/媒體/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之相關規定: 一、 不適用網路申報之資料 1.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分公司不適用)(所92條)應於10天內申報之案件 2.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102條之1第1項) 3.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所得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 4. 屬逾期申報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含逾期更正) 5.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 6. 不符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資料

二、 106.1.1非居住者所得資料電子申報作業開始 網路申報之憑單填發方式可選擇:免填發(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網路申報之網頁: http://tax.nat.gov.tw/

 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營利事業的負責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執行業務者/信託受託人/營業代理人/給付人/破產管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股利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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